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民初799号
原告:***,女,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珍,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112线东侧南因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740172342M。
法定代表人:魏少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鹏,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大道观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732907732B。
法定代表人:宋大辰,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和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第三人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曾 晖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啸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