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陆森修缮有限公司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9民初8349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博(原告之子),男,1992年1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金陆森修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曹仲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九龙,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玉良,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北京金陆森修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沈计永
人 民 陪 审 员 耿万利
人 民 陪 审 员 朱来荣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