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陆森修缮有限公司

***与北京金陆森修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119民初8349

原告:***,男,196492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博(原告之子),男,199212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金陆森修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曹仲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九龙,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玉良,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北京金陆森修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88日立案。原告***于201811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沈计永
人 民 陪 审 员   耿万利
人 民 陪 审 员   朱来荣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