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安信利德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民辖终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109号。
法定代表人:齐雄伟,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安信利德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辛中驿镇刘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庞秋坡,经理。
上诉人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安信利德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2022)冀0924民初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石家庄高新区人民法院处理。主要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海兴天山熙湖小区6#、7#、10#、11#、12#楼签订《门窗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第12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甲方为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案《门窗制作安装合同》选择的管辖法院是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甲方住所地在石家庄高新区,故应将本案移送石家庄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签订的《门窗制作安装合同》是加工承揽合同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主体要求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法人,与加工承揽合同存在明显区别。综上,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案涉《门窗制作安装合同》载明的内容可知,**市安信利德门业有限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沧州海兴天山熙湖小区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市安信利德门业有限公司依据此合同诉请法院判令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等,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纠纷的范畴,施工地点位于海兴县,一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梅
审判员 王济长
审判员 王铁川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童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