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建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4民初11540号
原告:杭州建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汇新路1号旭城花园旭翠园17-1761室。
法定代表人:薛兆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寒星,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平,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109号。
法定代表人:齐雄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云鹤,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该公司法务。
原告杭州建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被告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杭州建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建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建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建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丽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郭佳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