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融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执异26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吴振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融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三村**新村**/div>
法定代表人:吴夏凤。
第三人:陈家良,男,194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住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div>
第三人:陈卫华,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住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div>
以上二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宇,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夏凤,女,汉族,1951年6月23日出生,住上,住上海市闵行区d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融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未履行(2006)石高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请求将第三人陈家良、陈卫华、吴夏凤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6日进行了公开听证审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被执行人上海融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家良及陈家良、陈卫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宇、第三人吴夏凤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追加第三人陈家良、陈卫华、吴夏凤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要求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菊妹
审 判 员  徐玉良
人民陪审员  蒋新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严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