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4民初1802号
原告:***,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被告: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海中路。
法定代表人:齐雄伟,任总经理。
被告:郎东旭,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
被告:***,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即东旭,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
***与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郎东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担负。
审 判 员 李青松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姜鹏程
书 记 员 华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