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91民初3135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无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力,石家庄市裕华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6010753316。
法定代表人:齐雄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延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宋营镇宋营村新建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754016519P。
负责人:张开永。
被告:***,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天山实业集体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国伟
书 记 员 张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