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428民初1553号
申请人:北京硕华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南村村委会西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42308047C。
法定代表人:谢永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永涛,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美林体育旅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美林镇美林谷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86769021196。
法定代表人:安永琳。
申请人北京硕华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美林体育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美林体育旅游有限公司存款5748897.57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喀喇沁旗支行,账号×××。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得以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美林体育旅游有限公司存款5748897.57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喀喇沁旗支行,账号×××。
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原告申请延长查封期限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如未按期申请,则视为放弃续行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永宏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姜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