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4执377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硕华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豆各庄新村东。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黑龙江亚布力冰雪景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道里区新阳路508-9号1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
北京硕华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亚布力冰雪景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的(2017)京0114民初221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硕华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黑龙江亚布力冰雪景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报酬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191805元。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黑龙江亚布力冰雪景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亚布力冰雪景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1个,无房产、车辆、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黑龙江亚布力冰雪景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1个银行账户依法予以冻结,但因该银行账户内余额不足,故本院无法对该银行账户进一步处置。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硕华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工程报酬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191805元,已执行0元,尚有191805元未受清偿。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黑龙江亚布力冰雪景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黑龙江亚布力冰雪景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黑龙江亚布力冰雪景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京0114民初2211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