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元亨利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2执7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被执行人:北京元亨利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太平东路甲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元亨利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0102民初22438号民事判决书,于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北京元亨利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北京元亨利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北京元亨利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北京元亨利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北京元亨利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北京元亨利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北京元亨利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以清偿本案债权及至债权清偿之日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