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地伟业加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5-26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9861号
原告:北京嘉地伟业加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6区9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实,北京市龙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路秀丽,女,1988年9月28日出生。
被告: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楼320号。
法定代表人:程先勇,总经理。
原告北京嘉地伟业加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据是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工人体育场专业足球场改造工程看台加固工程分包合同》,该工程施工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诉工程施工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虽双方所签合同中约定双方协商不成的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本案应属涉诉工程施工地所在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职权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侯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