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乡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孙长城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702执恢89号
申请执行人:孙长城,男,现住松原市
被执行人:***,男,现住松原市。
被执行人:***,男,现住松原市。
被执行人:大安市乡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大安市。
被执行人:松原市吉安生化有限公司,现住松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长城与被执行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宁民执字第720号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在履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0702执恢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