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大安市乡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长白北街乡企住宅楼东侧div>
法定代表人:高继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
齐齐哈尔力嘉商贸有限公司与大安市乡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力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力嘉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力嘉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8.00元,减半收取649.00元,25.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力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24.00元退予原告齐齐哈尔力嘉商贸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许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