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882执545号
申请执行人:大安市乡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安市乡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8民终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75648.2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经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存款、股票、基金、有价证券及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传统调查中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申报财产,本院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作出了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于2019年08月21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了案件相关调查情况及终本决定,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时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