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702执恢51号
申请执行人:孙长城,男性,1955年2月5日出生,住宁江区。
被执行人:***,男性,1960年3月7日出生,住前郭镇;
被执行人:宫继武,男性,1954年7月15日出生,住前郭县;
被执行人:大安市乡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省。
被执行人:松原市吉安生化有限公司,住松原市
本院在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长城与被执行人***、宫继武、大安市乡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市吉安生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宁江区法院于2008宁民执字第3818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702执恢5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宫继武、大安市乡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市吉安生化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