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82民初2098号
原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大安市。
被告:大安市乡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大安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长春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安市乡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春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