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乡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大安市乡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82民初2098号 原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大安市。 被告:大安市乡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大安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长春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安市乡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春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