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翔宇通讯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孝与北京航天翔宇通讯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海民初字第2144号
原告**孝,男。
被告北京航天翔宇通讯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9号院29号楼1405室,注册号11010800068428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北京航天翔宇通讯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纳。
委托代理人**,女,北京航天翔宇通讯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
原告**孝与被告北京航天翔宇通讯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翔宇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孝与被告航天翔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孝诉称,我系航天翔宇公司职工,应于2013年3月退休,但单位直到2013年4月16日才正式为我办理退休手续,2013年5月才支付退休金,因单位不作为,使我的退休受到很大的损失。诉讼请求:我要求法院判令航天翔宇公司支付我:1、2013年3月及4月的退休金5125.54元;2、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24日为止的双倍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3、诉讼费由航天翔宇公司承担。
航天翔宇公司辩称,延迟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因在于**孝不配合,并非我公司不为其办理,不同意**孝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5日至2013年3月7日期间,**孝与航天翔宇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此后,**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3年4月16日,航天翔宇公司在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参统单位申报意见处写明“同意”,并加盖公章,同日,社保部门予以核准,**孝的退休证发证日期为2013年4月16日。2013年5月13日,**孝从社保统筹领取第一笔养老金,金额为2562.77元,该金额与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中核准的统筹支付金额一致。**孝主张因航天翔宇公司延迟办理退休手续,导致其损失两个月退休金,要求航天翔宇公司支付,航天翔宇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延迟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因在于**孝不配合,双方均未就各自主张提交证据证明。2013年7月16日,**孝以要求航天翔宇公司支付退休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仲裁委员会于当日做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孝不服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仲裁裁决书、民事判决书、退休证、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银行对账单、申诉书、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对于延迟办理退休的原因各执一词,但均未就各自主张提交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负有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并应采取有效的通知方式积极敦促劳动者予以配合办理,并应就其已履行上述义务负有举证责任,现航天翔宇公司未举证证明延迟办理退休手续原因在于**孝,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按期办理退休的情况下,劳动者应从其退休的次月起领取退休金,故航天翔宇公司应按2562.77元的标准向**孝赔偿2013年4月的退休金损失,对于**孝主张的2013年3月退休金损失以及利息损失,法律依据不足,本院对此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航天翔宇通讯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孝二O一三年四月的退休金损失二千五百六十二元七角七分。
如果北京航天翔宇通讯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航天翔宇通讯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聂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