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民初8206号
原告:北京传宇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三间房西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812163D。
法定代表人:郑伯传,总经理。
被告:北京***业印刷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滨河工业开发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春林大街16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103010121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传宇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业印刷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市密云区仅为被告公司的注册地址,无经营场所。
本院认为,因修理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被告北京***业印刷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北京市大兴区,故本案应依职权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员 王 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