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传宇新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传宇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业印刷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民初8206号 原告:北京传宇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三间房西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812163D。 法定代表人:郑伯传,总经理。 被告:北京***业印刷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滨河工业开发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春林大街16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103010121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传宇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业印刷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市密云区仅为被告公司的注册地址,无经营场所。 本院认为,因修理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被告北京***业印刷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北京市大兴区,故本案应依职权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员  王 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