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执恢1691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枣强县富强北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700655104H。
法定代表人:李英宽。
被执行人:河北新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东路2号嘉悦中心2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323594-7。
法定代表人:刘振朝。
本院在执行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新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冀0104民初284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4442173元及利息、滞纳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查询工作如下:
1、对被执行人名下进行网络系统查询后被执行人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无股息红利等财产信息,无车辆、无住房公积金、无银行存款或存款已被在先冻结。
2、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等财产登记信息或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3、经传唤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到庭说明情况、申报财产,另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系本案全部执行过程。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4442173元及利息、滞纳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约谈申请执行人后同意本院依职权制作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4民初2843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执行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刘飞虎执行员张云帆
执行员 张 增 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周 一 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