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9民初2180号
原告: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富强北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李英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佩凯,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市蓟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府前街2号。
负责人:刘凤林,主任。
原告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蓟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玉良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崔思莹
书 记 员 周 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