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4财保52号
申请人: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富强北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700655104H
法定代表人:李英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国,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20701C
法定代表人:秦树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帐户存款911000.00元。申请人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ASHJC15Z0122Q000011D)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1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崔晓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