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82民初844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江苏省响水县响水镇军民中路53号居民,现住运城市。

被告: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富强北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英宽,职务:董事长。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原告**诉被告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2.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海潮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胜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