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32民初224号之一
原告:***,男,195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河北孟云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富强北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700655104H。
法定代表人:李英宽,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军,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相军,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邯郸市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仲祥,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芳(兄妹关系),女,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爱巧(母子关系),女,195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住平乡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王相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2月3日立案。2021年4月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日被告***、王相军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追加***为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被告王相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王相军申请撤回追加***为被告。
审判员 王献彬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郑云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