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5320号
原告:北京上冶润兴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N3445(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枣强北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上冶润兴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后,原告北京上冶润兴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上冶润兴自控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上冶润兴自控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上冶润兴自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路 军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