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衡水衡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1民初229号
申请人: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枣强县富强北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衡水衡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冀衡循环经济园区武威大街北头东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水衡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衡水衡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4177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马金福自愿以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存单(账户01×××82)人民币13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使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衡水衡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4177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将担保人马金福提供担保用的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存单(账户01×××82)人民币13万元予以冻结。
财产保全费2609元,由申请人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