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恒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91民初11231号 原告:**市,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市中坤小区9号楼01016。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富强北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李。 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剩余未付合同款138408.9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3年8月29日起以138408.99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1月6日为928.48元),前述诉讼请求暂共计139335.47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艺管道安装工程项目施工委托协议》及合同附表,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沈阳博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提取车间试生产线安装工程”的工艺管线安装服务,工程施工地点为:辽宁省沈阳市经济开发区。安装施工合同第一条约定原告包工不包料(清人工、人数以工程量定),工作量参见合同附表,合同附表中明确约定了各项材料安装单价。安装施工合同第三条约定工程费用完工后结算,第四条约定支付方式为按照实际工作量结算,工程结束付款90%,试车结束验收合格付款100%。安装施工合同实际完工时间为2023年8月29日,现根据合同结算约定最终核定合同总价款为248408.99元,被告截止至2023年9月15日已向原告累计支付合同款110000元,剩余合同款138408.99元一直未向原告支付,现该合同约定工程已完工并已交付使用,被告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艺管道安装工程项目施工委托协议》中约定,原告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安装工艺管道,劳务费用按照实际工作量完工结算,被告负责统筹施工进度、安全协调、劳务费及时支出。从上述合同约定内容来看,原告负责组织人工按照被告安排提供管道安装劳务,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安装费用,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应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案涉《工艺管道安装工程项目施工委托协议》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安装费,实质争议标的为劳务量,故合同履行地应为提供劳务一方即原告所在地。原告住所地为辽宁省朝阳市**市中坤小区9号楼01016,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属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经询问,原告表示选择本案由合同履行地即辽宁省**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辽宁省**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