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02执6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电瑞通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9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迟景涛。
被执行人:青岛众邦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203-C。
法定代表人:杨蛟。
被执行人:杨蛟,男,汉族,1978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
本院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4日作出的(2018)鲁0202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青岛众邦腾飞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青岛众邦腾飞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在北京市××闹市××大街××院××楼××单元××室有房产一处。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下在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XXXXXXXXXXXX室房产一处。
二、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琨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闫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