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02执67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电瑞通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9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迟景涛,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众邦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203-C。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电瑞通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众邦腾飞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作出的(2018)鲁0202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裁判:一、被告青岛众邦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华电瑞通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二、被告**对被告青岛众邦腾飞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00元,公告送达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4月1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青岛众邦腾飞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
2、2019年4月4日、2019年5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青岛众邦腾飞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发现**在北京市××闹市××大街××院××楼××单元××室有房产一处,本院已委托北京市西城区进行查封,因我院查封系轮候查封,该房产暂时无法处置。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9年4月25日,因被执行人青岛众邦腾飞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2019年5月24日,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
5、2019年7月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0082400元及利息,实际执结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0082400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琨
审判员许毅
审判员钱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闫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