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2民终106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电瑞通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9号203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迟景涛,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电瑞通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15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11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