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财保603号之一
申请人: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园区万控智造大楼。
法定代表人:木晓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淑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华电瑞通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9号203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迟景涛,总经理。
原告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控智造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电瑞通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瑞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万控智造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京0106财保60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华电瑞通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59 893元。申请人万控智造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华电瑞通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万控智造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华电瑞通公司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华电瑞通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59 89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红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焦美杰
书 记 员 叶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