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民申40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永安路4号。
法定代表人:石明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才,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关贺秋,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十字街南320号。
法定代表人:侯卫东,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侯卫东,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关贺秋、北京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侯卫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5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田燕
审 判 员 王军
代 理 审 判 员 宋琛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乔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