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310号
原告: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18号1幢C1户型一层1048室。
法定代表人:石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瑛,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渔山(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蒋大北,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渔山(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21年1月12日向原告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开具《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因原告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七日内(含节假日)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洪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