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1民初8725号
原告: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18号1幢C1户型一层1048室。
法定代表人:石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龙,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
法定代表人:钱春余,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理,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鹏,男,1998年2月28日出生,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第三人:北京天恒乐活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乐活家园45号楼一层1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海军,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
原告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云动力公司)与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都公司)、第三人北京天恒乐活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恒乐活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云动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龙,被告江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鹏以及第三人天恒乐活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海军、李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云动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立即支付工程款1163123.7元,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2.诉讼费由江都公司负担。诉讼过程中,天云动力公司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要求江都公司支付工程款552293元,并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9日,共计52天,按照年利率24%计算给付利息17095.89元;以552293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事实和理由:天云动力公司与江都公司于2018年5月签订了有关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16-01-07等地块(良乡高教园区西部生活区东区)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机构养老设施及二类居住用地(配建“限价商品房”)项目商品房太阳能工程,合同金额3639912.82元。合同签订后,天云动力公司在项目甲方及江都公司的管理和配合下顺利完成了项目施工过程,江都公司也已向甲方支付了预付款及部分进度款,天云动力公司也按照项目甲方的安排完成了项目结算手续的办理,但江都公司存在两次无故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江都公司在2020年1月22日向天云动力公司支付款项时,无故少支付了110830.7元,天云动力公司请款并按照项目甲方通知开票金额为50万元整,实际支付了389169.35元;在2021年2月10日项目甲方向天云动力公司支付了本分包工程的进度款1052293元后,江都公司并未履行其向项目甲方投标时承诺的款到账7日内向分包支付的说法,在天云动力公司及项目甲方多次催促的情况下拒不支付款项。天云动力公司认为,江都公司无故拖欠工程款,构成实质违约。鉴于江都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天云动力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且性质恶劣,天云动力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诉请。
江都公司辩称,不同意天云动力公司的诉讼请求。天云动力公司和江都公司的合同,是通过乐活城签订的合同,按照业主的指示付款。由于甲指分包的单位较多,金额未整理完毕,具体金额多少需要和财务进行梳理。江都公司和业主之间的合作没有算清,需要业主尽快和江都公司完成结算。甲指分包的怪象造成江都公司处在尴尬的位置,如果天云动力公司坚持合同有效的话,我们认为合同无效,天云动力公司没有通过招投标。
天恒乐活城公司述称,天云动力公司要求的1052293元,我公司已经支付给江都公司,时间是2021年2月8日,一共给付江都公司31884536.18元,这其中已经包括天云动力公司所要的款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天恒乐活城公司(发包方)、江都公司(总包方)与天云动力公司(分包方)签订《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16-01-07等地块(良乡高教园区西部生活区东区)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机构养老设施及二类居住用地(配建“限价商品房”)项目商品房太阳能专项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分包合同),约定如下:工程名称为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16-01-07等地块(良乡高教园区西部生活区东区)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机构养老设施及二类居住用地(配建“限价商品房”)项目商品房太阳能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工程地点为房山区拱辰街道;建设单位为天恒乐活城公司;分包方作为本工程的太阳能热水工程承包单位,其承包范围包括太阳能系统深化设计和施工,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施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图的深化设计(深化设计须经过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并经业主方批准后方可使用)以及根据深化后的设计图纸进行加工制作、安装、试验检验、验收、保修、竣工图编制及验收检测合格报告等全部工作;开工日期2018年6月1日,竣工日期2018年8月15日,合同总工期75日历天,具体时间以接到总包方进场通知为准,分包方应在接到总包屋顶设备基础安装通知之日起15天内完成屋顶设备基础安装:接到总包系统管道安装通知之日起40天内完成系统管道安装;接到总包集热器等设备安装通知之日起30天内完成全部承包内容安装;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总金额为3639912.82元;付款方式为经总包方、分包方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按照工程进度及总包方的付款申请由发包方通过总包方向分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包方在收到合同价款后7个工作日内转给分包方,且该支付方式不影响本合同项下三方的其他权利义务。本合同生效后十五日内,分包方应向总包方提出书面付款申请,总包方、监理单位同意后,由总包方向发包方提出书面付款申请,经发包方审核后,发包方通过总包方向分包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工程预付款(含全部安全文明措施费)。进度款按月形象进度支付。进度报告提交的时间及周期:本工程按月上报已完工程量及形象支付进度款,分包方必须每月15日前按照当月(自上月15日至本月15日,以下同)实际完成的经验收合格部分、各部位的已完工程量报告通过总包送交发包方工程部,并移交至发包方成本部进行审核。发包方按已确认的月形象进度工程款的70%通过总包方支付给分包方。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全部完工并经监理人、总包方、业主方共同初验合格后,通过总包方向分包方支付至累计已完进度款的80%。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由分包方向业主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经业主方审核,进行确认后的工程结算总价作为双方结算价款的依据。业主方、分包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业主方扣除双方约定的相应款项后于六个月内向分包方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分包方提供结算总价的全额发票)。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经物业确认无质量问题后15日内,业主方向分包方一次性无息付清应付的全部保修金。合同签订后天云动力公司就涉案工程进行了部分施工。2021年2月8日天恒乐活城公司给付江都公司工程款31884536.18元,该笔款项中包含应当支付给天云动力公司的工程款1052293元。江都公司于2021年4月9日给付天云动力公司工程款500000元。
本案审理中,天云动力公司称因部分施工内容不具备施工条件,故经协商双方就已经完工的部分先进行结算。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天恒乐活城公司、江都公司与天云动力公司签订的涉案分包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天恒乐活城公司已于2021年2与8日将涉案工程的工程款1052293元支付给江都公司,江都公司应当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江都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现天云动力公司要求江都公司支付未付款项并支付逾期利息,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关于利率计算标准,天云动力公司要求过高,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定。江都公司主张合同未经过招投标,应属无效及未收到天恒乐活城公司的指示付款,理由欠缺,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552293元及利息(以552293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止逾期支付500000元工程款的利息2267.81元;
三、驳回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1元,由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冯 淼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雨琪
书 记 员  郑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