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渔山(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5044号
原告: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18号1幢C1户型一层1048室。
法定代表人:石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瑛,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渔山(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蒋大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晶,女,渔山(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波,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渔山(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艺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