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5民初15625号

原告: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18号1幢C1户型一层1048室。

法定代表人:石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隗功婷,女,199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瑛,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云动力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云动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瑛、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云动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告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事实与理由: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乌劳人仲字(2020)第344号裁决,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由于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8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被告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于2019年10月28日将公司营业执照当做废纸扔到垃圾桶,严重影响公司运营,给公司安全造成极大风险,并且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取消了被告的职位设置,因此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被告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被告于2020年5月10日自行离开公司,目前原告的内部架构中已经并不存在被告原来所任职的岗位及相关部门,恢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已经无实际意义,也不符合客观情况。仲裁委在原告没有参加庭审的情况下,对原告进行了缺席裁决,违反了法律程序,特提起诉讼。

**辩称,原告称因营业执照这个事儿辞退我,我不认可。因丢失营业执照的事儿发生在2019年10月,公司最终的解决方案是予以通报批评,并延期转正一个月,当时并没有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在那之后我一直正常工作,并于2019年12月领到了转正工资,所以公司并不是因为营业执照丢失这个事儿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因疫情期间从2020年1月5日我查出怀孕后,我就告知了新疆办的负责人叫谈永钢,并告知了西北区运营总监王猛,并与王猛沟通了一些怀孕后的工作计划。在2020年1月18日公司就放春节的假了,都回家了,这期间一直居家办公,公司也按照正常的制度给我发放了工资。到2020年3月10日,我开始到乌鲁木齐的办公场所上班,在这期间,所有的工作流程都正常进行。在2020年4月初时,我怀孕已满3个月,这时我也不知道生育险的问题,就和人事部门咨询一下生育险的问题,自此,公司才知道我怀孕了。到2020年4月30日,就接到了公司法务王瑛的电话,说公司把我辞退了,和我进行协商。从一开始就没有提及过调岗的问题,我是属于在怀孕期间被辞退,违反了相应法律规定,我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被辞退,我的生育险就会终止,导致无法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所以我不同意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中间我们沟通过补偿,单位说给我两个月的工资补偿,我提出相应的损失在5万元左右,所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故我在2020年5月20日提起了仲裁,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且给我报销2019年出差的费用。孩子是2020年8月25日出生的,至今我仍在哺乳期。我2020年9月3日收到了仲裁裁决,于2020年9月4日、5日向单位提交了产假假条和复工申请,电子版发给了人事隗功婷,纸质版发给了刘萌萌,从那之后法务和我联系说让我等待本次的法院庭审,期间就再没有沟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1日,**入职天云动力公司,担任西北运维区部门销售助理一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试用期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天云动力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负经济补偿责任: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按规章制度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或间接损失1万元以上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7、甲方的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双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天云动力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中载明: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发现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你曾经丢失公司营业执照,造成公司全集团发放工资延迟一个星期之久,这给公司信誉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此外,你还曾经在开发票问题、人事问题等方面都出现过诸多失误,给公司运营造成极大困扰。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三十一条约定,决定解除劳动关系。

2020年5月20日,**向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8月27日,仲裁委作出乌劳人仲字(2020)第344号裁决书,裁决:撤销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天云动力公司不同意上述裁决,诉至本院,**同意仲裁裁决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是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双方就相关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如下:

天云动力公司主张系合法解除,其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原告合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证据2、公司通告批评书,证明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被告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规定,违反双方劳动合同。证据3、劳动合同书,证明被告被解除合同是因为被告违反双方劳动合同,原告合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证据4、员工劳动纪律相关规定,证明被告被解除合同是因为被告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违反双方劳动合同。证据5、公司撤销岗位证明,证明公司取消被告岗位设置,合同已无法履行。证据6、仲裁裁决书,证明本案已经过仲裁前置。**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认可已解除了劳动关系。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在这之后公司又给我转正了,所以解除劳动合同不是以这为理由的。证据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签这个劳动合同时就没有这个职位。证据4真实性认可,也做了这方面的工作,对这个规章了解,但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认可已解除了劳动合同。证据5,在2020年6月8日左右原告和我沟通说岗位已经撤销了。但我不认可岗位撤销的事儿。我离职后新疆办这边又招了一个商务专员,如果调岗可以调到这个商务专员的岗位,除了商务专员的话,我还可以做公司人事方面的工作,但鉴于我现在属于哺乳期,所以我的工作只能限于乌鲁木齐市,而不能接受公司给我调整到其他地区。证据6无异议。

**主张系违法解除,其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录音,证明双方沟通时,单位并没有说过调岗的事。证据2、微信记录及营业执照丢失的处罚通知,证明公司并不是因为营业执照丢失的事儿辞退我。证据3、工资流水及工资条,证明我一直正常工作到2020年5月9日,工资是给我发放到2020年4月30日,同时证明不是因为营业执照丢失的事儿辞退我。天云动力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证据1不认可,双方一直在沟通,但没有合适的岗位。证据2不认可,在被告离开单位后,才给她发的解除通知。证据3真实性认可,公司也不欠被告工资,在被告丢失营业执照后,公司没有直接辞退,是给被告一个机会,让她再工作一段时间,但她之后又出现了一些发票问题和人事上的疏漏,所以才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

经当庭询问,对于销售助理这个岗位是否具有特殊性,天云动力公司称:没有什么特殊性的技术要求。**称:没有特殊要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本案中,天云动力公司解除与**劳动关系的理由,其于2020年5月9日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为“**丢失公司营业执照,造成公司全集团发放工资延迟一个星期之久,还曾经在开发票问题、人事问题等方面都出现过诸多失误”。但根据双方的证据显示,**在丢失公司营业执照后仍正常转正,且继续工作数月之久,不能证明天云动力公司系因**的该行为解除劳动合同,而天云动力公司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在开发票问题、人事问题等方面出现过的诸多失误具体是指哪些行为以及该具体行为是否属于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故天云动力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根据双方的陈述和相关证据,本院采信**的主张,认定天云动力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根据本院审查,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无客观无法履行的障碍。故,天云动力公司要求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驳回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时亚东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京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