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47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18号1幢C1户型一层1048室。 法定代表人:石权,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耀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6号院1号楼14层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耀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12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 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粲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孙 菲 书 记 员  徐 曼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