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巴州众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29财保23号 申请人:巴州众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博湖镇光明南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四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苑路18号1幢C1户型一层1048室。 法定代表人:石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巴州众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0,800元(账号:02002140090********,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广安门支行;账号:20000004551600001984168,开户行:北京银行学院路支行)予以冻结。申请人巴州众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巴州众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0,800元(账号:02002140090********,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广安门支行;账号:20000004551600001984168,开户行:北京银行学院路支行),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阿孜古丽·**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荆  春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