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奉法民保字第00005-1号
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北京恒创达建筑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工业小区3区29号。
法定代表人马洪亮,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恒创达建筑拆除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根据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依法对将被申请人北京恒创达建筑拆除有限公司在奉节县康乐电力有限公司债权款350000元予以扣留。现申请人***提出双方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请求我院解除对北京恒创达建筑拆除有限公司在奉节县康乐电力有限公司债权款350000元的扣留。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恒创达建筑拆除有限公司在奉节县康乐电力有限公司债权款350000元的扣留。
保全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