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隆盛宸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隆盛宸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珠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6民初12459号******
原告北京隆盛宸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岭上店4号。******
法定代表人**,法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关长军,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珠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丰台区长云路2号院11号楼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8月5日出生,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北京珠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隆盛宸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盛宸公司)与被告北京珠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光物业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隆盛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关长军,被告珠光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隆盛宸公司诉称:原告系宝马730轿车的所有人。该车辆交由***使用。***系丰台区珠光御景嘉园小区的业主。***与被告签订《珠光御景嘉园小区停车场车位使用协议》,每年支付停车费1600元。2016年3月30日晚,***将宝马730轿车停放在珠江御景24号楼北侧。2016年4月4日下午。***发现车辆后挡风玻璃劈裂,天窗玻璃有一个大洞。***与被告联系,被告让报警。报警后,警察调取小区监控录像,但监控没有拍到车辆被砸情况。后原告无奈自行修理车辆,支付修车费18200元。原告每年向被告支付停车费1600元,被告有义务为原告提供场地及保管服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8200元。******
被告珠光物业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告隆盛宸公司系车牌号为×××的宝马730轿车的所有权人。原告称该车辆交由***使用,***系丰台区珠光御景嘉园小区的业主,与被告珠光物业公司签订有物业服务合同。***与被告签订《珠光御景嘉园小区停车场车位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停车协议》),约定的停泊车辆即为涉案车辆。原告称***系***之母,***于2016年3月30日晚将宝马730轿车停放在珠江御景24号楼北侧,***于2016年4月4日下午发现车辆后挡风玻璃及天窗玻璃破损。被告称让***报警,警察调取小区监控录像,监控未拍到车辆被砸情况。后原告修理车辆,支付修车费18200元。******
上述事实,有车辆行驶证、《停车协议》、发票、照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隆盛宸公司以保管合同关系为由起诉被告珠光物业公司。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系珠江御景小区的业主,并与被告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之母***就涉案车辆与被告签订《停车协议》。***使用涉案车辆并停放珠江御景小区,并由***个人交纳停车管理费。因此,原告并非适格的保管合同关系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隆盛宸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