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财保31号
申请人:北京正兴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L21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岭上店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正兴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燕山支行账号为XXX账户内的存款572633元,保全金额为572633元,并以***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拱辰南大街X号院X号楼X层X**X房屋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燕山支行账号为XXX账户内的存款572633元;
二、*****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拱辰南大街X号院X号楼X层X**X的房屋,房产证号为:京(2018)房不动产权第X**。
保全费3383.17元,申请人已交纳。
申请人应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达 媛
书 记 员 吴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