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7612号
原告:**,男,195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告:北京***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岭上店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调解,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审判员 苏银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董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