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隆盛宸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某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3874号 原告:**,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岭上店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调解,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苏银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九 日 书 记 员   董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