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3874号
原告:**,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岭上店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调解,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苏银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九 日
书 记 员 董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