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1民初28477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告:***,女,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女,199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第三人:北京***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岭上店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北京***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