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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1民初28477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告:***,女,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女,199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第三人:北京***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岭上店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北京***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