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九台市豪威实业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吉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83民初67号
原告:九台市豪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九台区新华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国辉,经理。
被告:吉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德惠市德大路**div>
法定代表人:闫先起,经理。
第三人:九台市疆宁肉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春,住所长春市九台区纪家镇二十家子村**v>
法定代表人:厉永新,经理。
第三人:九台区永新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长春,住所长春市九台区纪家镇二十家子村**v>
法定代表人:厉丹双,经理。
原告九台市豪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九台市疆宁肉业有限公司、九台区永新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九台市豪威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九台市豪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沈长江
审判员 李奕衡
人民陪审员 唐 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