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疆宁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九台区永新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461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吉林省疆宁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吉林省疆宁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区纪家镇二十家子村6社。
法定代表人:厉永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春香,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省吉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德大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闫先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阳,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明,吉林赢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九台区永新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九台区纪家镇二十家子村6社。
法定代表人:厉丹双,经理。
上诉人吉林省疆宁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吉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8)吉0113民初61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8)吉0113民初6124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省疆宁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59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迪
审判员 张海胶
审判员 冯红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