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民终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亮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东一条街东嫩江路北儒雅小区B区1号楼4门。
法定代表人:李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贵,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06月10日生,汉族,置业顾问,住吉林省镇赉县。
原审第三人:吉林省吉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德惠市德大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闫先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克迪,系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吉林省亮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吉林省吉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2021)吉0821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与吉林省亮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2021)吉0821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吉林省亮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瑞
审判员 孙金芹
审判员 樊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燕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