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3民初2076号
原告:北京金地蓝天建筑防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兆丰园南区2号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王同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卿,北京市华贸硅谷(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北京市华贸硅谷(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常州市金坛区南环二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袁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平,北京市惠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新石南路59号。
负责人:赵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金地蓝天建筑防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金地蓝天建筑防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地蓝天建筑防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人民币2642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211元,由原告北京金地蓝天建筑防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燕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靳小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