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3794号
原告: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9277室。
法定代表人:韩世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宝霞,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门路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宗先。
原告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 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岳蓉宜
书 记 员 袁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