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8357号之一
原告:中软云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盛路18号1幢5层12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门路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11月2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软云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软云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软云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软云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