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7699号
原告:***市正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建设大街2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门路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市正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市正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但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时明确表明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市正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